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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一般條款

1. 條款之接受及範圍

1.1 本銷售條款(下稱『本條款』)適用於台灣默克股份有限公司、默克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默克特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係企業(下稱『默克』)銷售產品或服務予有此購買需求之客戶(下稱『買方』)。本條款第ㄧ條至第十一條原則上適用於所有產品及服務,第十二條則適用於特定產品及服務(下稱『產品』或『服務』)。

1.2 任何買方之反對、修改或不同條款均不適用,縱使默克於得知此類條款後,未明確表示反對,並繼續交付產品予買方而未表示異議時,亦同。

1.3 買方的下列行為均視為其無條件接受本銷售條款:(i)書面同意本銷售條款;(ii)對與本銷售條款有關之產品或服務開具或移轉購買訂單;(iii)接受與本銷售條款有關之產品或服務之出貨或運送; (iv)對於任何產品為付款;或(v) 任何其他買方接受之行為或意思表示 。

1.4 本銷售條款僅適用於相關之客戶及商業交易。

1.5 應適用該交易成立時本銷售條款之最新版本,縱使其適用未經雙方明確表示同意亦同。

1.6 此外,默克得以事先書面通知買方之方式修改本銷售條款,若買方未於該通知送達後兩週內表示異議,則該修正自送達日起生效。

2. 合約及訂單成立與否之判定

2.1 除非經雙方同意,任何默克所提出之要約均可變更。

2.2 任何具拘束力之產品或服務銷售合約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i) 默克所提出明確載明為不可撤回之要約,經買方同意者,或(ii)默克於收到買方以口頭或其他方式所為之訂單後,以書面方式確認。於前述不可撤回之要約或默克之訂單確認中所記載之雙方合約關係及運送條款具法律上拘束力。

2.3 除非經雙方同意,任何默克於買方發出購買訂單前提供予買方的說明,包括任何樣品及樣本的規格,均不具拘束力。買方應自行決定產品是否符合其自身需求。若買方提出請求,默克得提供其已備有與產品相關之技術協助、建議及資訊。即便如此,雙方明示同意默克無提供此類技術協助及/或資訊之義務。若默克提供買方此類技術協助及/或資訊時,應適用本銷售條款所載之免責及責任限制條款。

2.4 若訂單淨額小於新台幣六萬元(即不含依法應附加之加值稅)時,默克保留收取新台幣六千元定額手續費之權利。

3. 交付及退貨

3.1 默克對買方所訂購產品(下稱所訂購產品)之合約義務,以其能及時自其供應商獲得正確與準時之交付為前提。本條款僅於默克不對未能交付負責時適用,特別是默克已向其供應商發出相應訂單時。若默克之供應商未履行交付,(i)默克應立即以書面通知買方,且(ii)默克有權撤銷合約,並立即返還買方已付價金。

3.2 除非雙方明示同意,默克於其要約及訂單確認上所記載之交付日期不具拘束力。然若雙方同意具拘束力之交付期限,默克之履行其如期交付義務以買方之如期履行其合約義務為前提,尤其是給付雙方所同意之價金,及提出雙方所同意之擔保。若買方未能履行其合約義務,默克得展延交付期限,並保留其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權利。

3.3 除非雙方明示同意,產品之發送應自默克倉儲發送,費用及嗣後毀損或滅失之風險由買方負擔。默克得自行選擇運送人或運送代理人,及運送方式。默克保留選擇包裝方式之權利。默克得為部分運送(分期)並立即開具發票。產品因意外事故毀損或滅失的危險負擔,在默克於其倉儲將產品交付運送時移轉予買方,縱使運費是由默克給付予運送人或運送代理人亦然。

3.4 產品毀損或滅失的危險於產品開始運送時移轉予買方。默克對買方所訂購品並無購買保險,或使其被保險,以使產品對運送過程中所受損害獲償之義務。產品於危險移轉予買方後之毀損或滅失,不免除買方給付完整價金之義務。若買方所購買產品之交付運送,因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而遲延時(包括未予收受),所交付產品因意外而毀損或滅失之危險負擔,自前述遲延開始時移轉予買方(也包括因此於默克儲存時所發生之毀損或滅失)。默克因前述交付遲延所產生之費用(特別是倉儲成本及費用),概由買方承擔。若因意外而滅失,默克履約之義務應免除,然買方仍應支付完整價金。

3.5 無論是否有合約上或法律上權利,未經默克事前書面明示同意,買方不得撤銷任何具拘束力之訂單,或退回其所訂購之產品。默克對於前述產品退回得收取庫存費用。受政府法令(例如歐洲藥物管理局European Medicine Agency或食品及藥物管理局FDA)及/或處理流程標準限制之產品(例如藥品優良製造確效作業基準cGMP)不得撤銷或退回。

3.6 若買方之信用狀況顯然惡化,默克得撤銷合約,特別是有下列情形時:(i)匯票或支票等票據退票紀錄,(ii)買方停止付款,(iii)對買方之強制執行聲請未果,或 (iv)買方所提供之信用資訊顯然有不正確,且該資訊具相當之重要性。

3.7 不論原因為何,於退回產品前應先與默克聯繫及協調,且所有產品之退回應附隨默克同意之產品退回授權單(product return authorization form)。默克保留要求買方逕行處置而不退回之權利。若退回產品已由買方取得其所有權,其危險負擔於退回產品送達默克時移轉予默克。退回之產品應保持原有包裝及黏貼原有默克標籤,且其形式及內容應未被改變。買方同意於必要時提供默克期間產品溫度及其他相關儲存資料;買方並同意於包裝產品時提供冷卻劑以保持運送過程中所需的溫度。

3.8 對某些特定產品默克得認定為訂製產品Custom Made-To-Order (CMO)。買方應於開始製造訂製產品前提供默克產品規格。默克及買方應於開始製造訂製產品前共同議定所有個別的生產及測試技術。買方應提供詳細記載訂製產品之生產及交付時程之訂單。買方應購買所有整批訂製產品,無論其數量為何。對訂製產品所下購買訂單均不得撤銷。

4. 價格、稅賦、付款及付款遲延

4.1 除另有約定,買方購買價金之計算依交付日應適用之價格。

4.2 除非於默克之訂單確認要約或訂單確認中有不同之約定,所有價格均為歐元報價。

4.3 任何稅賦、關稅或其他任何政府或公法人機關對適用本條款之交易所附加之費用,均外加於報價或發票價格外,且由買方負擔。若默克被要求先行支付任何此類稅賦時,買方應償付此預付稅款予默克。

4.4 除非於默克之訂單確認有不同之約定,買方應於發票日起30日內將購買價金匯入默克所指定之銀行,並不得有任何之扣除。以信用卡方式付款需得到默克同意,且全部購買金額不得逾(含)10,000歐元,於買方下訂購單時扣款。

4.5 若默克及買方同意以單一歐元區直接扣款SEPA(含Core 及B2B)方式付款時,應適用以下條款:默克對買方的事先通知應以發票方式為之、免除單一歐元區直接扣款前14天前預先通知的要求,以及於事先通知上所載的到期日進行發票金額的扣款。

4.6 若買方延遲付款,除其他法律上權利外,默克保留如下的權利:(i)對於所有應付而逾期未付的款項,默克得依相關法律所許可之最高利率收取遲延利息,計息期間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且該利率無論如何均不低於歐洲中央銀行之基本年利率加8%。

4.7 任何買方暫停付款或抵銷之權利,例如價格或發票之申訴,均明確被排除。

4.8 若默克有權撤回合約時,任何買方應付之款項均視為立即到期。

5. 買方之其他義務

5.1 買方認知某些產品之使用具相關危險性,瞭解此危險性,及其有義務警告與保護暴露於此類危險之人員

5.2 買方有義務於得知任何因產品所導致之風險後立即通知默克。

5.3 買方於任何時候均單獨對下列事項負責:(i)取得任何使用產品所需智慧財產權之授權、(ii) 遵循所有相關法令規定及廣泛被接受之產業標準、(iii)進行所有必需之測試及驗證,包括於使用購自默克之產品前確認其是否符合所預期之目的,及(iv)於逕行處置產品時遵循所有相關法令規定。

5.4 買方應賠償及確保默克與其關係企業(包括默克及任何其掌握多數控制股權之實體)、代理人、受人及代表人不受任何與買方銷售或使用產品有關,因買方違反本銷售條款及聲明事項所致之請求、損害、損失、所付出之成本及費用(包括律師費)。

6. 保固

6.1 默克僅對其法定代理人、受僱人或代理人之故意、過失或違反其義務負責,但若默克對選任其法定代理人、受僱人或代理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默克不負賠償責任。

6.2 對於默克所交付之產品,雙方同意下列重要特性及保固範圍:

6.2.1 默克所交付之產品均符合相關已公開之目錄、連同產品所提供之證明書,或標籤上所載之規格(無論是否為電子檔格式)。若目錄或標籤有不一致時,以標籤所載之資訊為準。對於規格默克保留如下:(i)具通常可被接受之差異及(ii)具其他不對產品預期或通常目的有負面影響之非重大差異。

6.2.2 規格僅與所指明之物質或數值,及E開頭之藥典資料及資訊相關。有關適用性之陳述僅於雙方明示同意時適用。

6.2.3 任何基於默克的測試程序所產生之數據,僅得與依照相同程序測試所獲得之數據做比較。列於諸如目錄或產品資訊等之產品數據僅供參考,而非與所交付產品特性相關之有拘束力陳述。默克對所提供產品數據之正確性不負任何責任。

6.2.4 非經默克具體及明示准許,使用所交付之產品於藥品、美妝或食品之配製,默克不提供任何保固。默克未提供有關產品適銷性或適用於特定目的之保證。

6.2.5 除非於產品數據或產品說明文件中另有說明,默克產品並未經安全或功效測試。

6.2.6 默克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代表人均無權修改或擴張適用於默克產品或服務之默克標準保固,或對默克產品為任何與相關已發行之規格不符之陳述。若其為任何此類確認、陳述或保證者,買方不得予以採信,且該確認、陳述或保證不構成本條款之一部分。

6.3 任何默克所提供之保固於下列情況下將不適用:

6.3.1 未能依任何默克以書面提供於買方之指示、規格、使用說明或使用條件安裝、使用或維護產品者。此類資訊包括但不限於產品數據、產品資訊、限制使用資訊及限制使用標籤許可證。

6.3.2 依其附隨之文件,產品之使用應僅供研究使用。其他使用,包括但不限於未授權之商業使用、體外醫療診斷、體外或體內治療或任何形式之人體或動物使用或適用,將不適用於保固。

6.3.3 任何未經默克許可由第三人所提供之安裝、維修、修改、升級、維護或其他服務。

6.3.4 正常產品磨耗或破損、缺乏適當維護或不正確的庫存條件。

6.3.5 於產品相關已發行規格或標籤上所記載之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限過後使用產品。

6.4 雙方同意買方有如下之檢查責任:

6.4.1 買方應於交付之產品收到後立即檢查,若有任何明顯瑕疵或短少應立即以書面通知默克,不得遲延。產品雖已於收到後完成立即及適當的檢驗,然嗣後方出現明顯之瑕疵者,買方應於察覺後立即以書面或電子格式通知默克。

6.4.2 通知運送代理人或第三人之客訴不構成合法之通知且應視為無效。

6.4.3 若買方主張具危險性的產品有不符合之情況,默克有權於買方地點對該產品進行檢查,或雙方對於該產品的不符合得尋求第三方檢驗單位以分析方式進行確認。此一第三方檢驗單位必須為雙方所接受,且於合理之期間內完成相關分析。若此分析確認產品有不符合,相關費用應由默克負擔;若此分析未能確認產品有不符合,相關費用應由買方負擔。

6.4.4 對於買方未依6.3條所提出之客訴,默克不承擔任何保固或責任。

6.5 買方對於其依6.3條所提出有關其所購買產品保固之客訴,在6.5條所規定之期限內有如下之權利:

6.5.1 若有重大瑕疵或所有權瑕疵,默克應以瑕疵補正或交付無瑕疵產品之方式再為履行。買方不得請求特定類型之再為履行。

6.5.2 若買方對於瑕疵產品尚未履行其付款義務(不論全部或部分),默克得於買方按有瑕疵部分之比例給付部分貨款後再為履行。

6.5.3 除非依問題或瑕疵的形式或其他的情況可認為再為履行為不可能,再為履行於默克第二次試圖履行未果後視為未完成。

6.6 若有下列情形時,買方得(a)撤回合約或(b)要求按比例減價:(i)默克明示確認拒絕再為履行;(ii)再為履行未果或(iii)默克未能於其所定之期限內再為履行。

6.7 除因默克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違反保固責任外,買方應於危險移轉後3個月內提出有關產品瑕疵之請求。

7. 默克責任之限制

7.1 默克僅對其代表人、受僱人或代理人之業務上故意、重大過失或違背義務負責。本7.1條亦適用於僅指明其種類之採購標的之瑕疵。

7.2 有下列情形者,無論其法律上依據為何,尤其是違約及侵權,不得對默克請求損害賠償:

7.2.1 默克應對其代表人或受僱人之故意或過失違背其義務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默克對於代表人或受僱人選任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7.2.2 默克應支付或賠償買方因默克違反其有關產品品質之保證所發生之合理及必要成本。

7.2.3 若默克因輕微之疏失致交付遲延,買方得主張之損害賠償金額以雙方所同意購買價金淨額之3%乘以遲延之週數計算,但以雙方所同意購買價金淨額之15%為上限。本項規定不影響買方依法令或前述有關責任之條款所得主張之以賠償替代履行。

7.3 前述規定不得解釋為不利於買方之舉證責任變更。

8. 不可抗力

8.1 任一方對於因超出其可控制範圍之事由(不可抗力)所致之遲延或不履行不負任何責任。此亦適用於供應商因不可抗力所致之違約。本條款所稱之不可抗力事件特別包括但不限於:(a)已宣告或未宣告之戰爭或內亂、(b)火災、(c)天然災害,如洪水或暴風等、(d)整體原物料短缺或無法取得設備或原料、(e)能源使用管制、(f)立法或政府決策、禁運、對進出口運送或運輸之管制、(g)罷工、關廠或任何勞資爭議(無論是與其受僱人或他人)、(h)意外事故、(i)沒收或(j)任何因超出其合理控制範圍之事由所致之製造錯誤或失敗。

8.2 不可抗力不得為延遲付款之事由。

8.3 任一方受任何前述8.1條所載不可抗力事件之影響時,應立即通知他方,陳述事件之緣由、預估持續之期間,及已採取避免或縮減其影響之措施。

8.4 任一方均無義務回應或終止任何罷工或受僱人集體行動之請求。

8.5 若依買方請求或任何其他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導致產品之製造或交付遲延者,默克得立即開具發票向買方請求給付買賣價金及至遲延之日止默克因此所產生之費用及成本。

8.6 若因8.1條事由所致之履約遲延已超過6個月時,任一方得以書面或電子格式通知他方終止本合約。

9. 保留所有權

9.1 所有由默克所交付的產品,在雙方所同意的買賣價金被完全支付,及因雙方間商業關係所生之爭議被解決前,仍為默克之財產(延長保留所有權)。下列條款適用於延長保留所有權:

9.1.1 在產品之所有權移轉予買方前,買方應以默克之受託人及受寄人之責任持有產品,並應將之與買方或第三人之產品分別存放,並適當地予以貯存、保護及投保(保額應不少於應給付默克之金額),並標明為默克之財產。

9.1.2 若產品難以辨別時,所有相同規格且無法以其他方法辨別之產品均應被視為默克之產品。為幫助辨別,買方不得自行或允許移除產品上任何獨特的標識,包括商標。

9.1.3 在產品之所有權移轉予買方前,若買方違反其義務,特別是如期付款,默克得隨時要求買方將產品完全交付予默克,並於買方未能及時遵照辦理時,進入買方或任何貯存產品之第三人處所取回產品。

9.1.4 若買方之財產遭沒收或扣押,買方應立即通知默克,並附上執行命令影本,及經存證之保證函保證遭沒收或扣押之產品為默克所交付並保留所有權。

9.2 買方任何處分保留所有權產品之行為僅得於其通常業務運作之情況下依下列規定為之:

9.2.1 在通常業務運作之情況下不得將產品作為質權之標的,或作為擔保品移轉予第三人。

9.2.2 當在通常業務運作之情況下產品被售出時,買受人支付予買方之購買價金將取代產品成為默克保留所有權之標的。買方應將任何其因此交易得對產品買受人或第三人所得主張之權利移轉予默克。買方於遵守其對默克相應付款義務之情況下得收取此帳款。對於此類延長保留所有權(即移轉在未來請求買受人支付購買價金之請求權),買方不得設定質權或轉讓所有權予第三人,特別是信用放款機構。默克得隨時向買方請求交付或檢示其銷售相關文件,或通知買方之買受人此先前已存在之保留所有權。

9.2.3 若買方之轉售所取得之應收帳款已認列為流動資產項目,買方應將相關對買受人之請求權轉讓予默克。此轉讓應包括默克因買方轉售此保留所有權產品所得收取之金額。

9.3 任何買方於所有權移轉前對產品所為之處理或修改,應被認為是代表默克而為之(買方瞭解此情況不賦予其任何對默克之請求權)。若產品被與不屬於默克之物品共同處理,默克對於因此所產生之新物品,依默克產品價值(以最終發票之含稅金額為準)與其他被共同處理物品於處理時價值之比例取得共有權。除此之外,因此所產生之新物品應被視為是默克以保留所有權為條件所交付之物品。

9.4 若產品被與不屬於默克之物品不可分離地混合,默克對此新物品,依默克產品價值(以最終發票之含稅金額為準)與其他被混合物品於混合時價值之比例取得共有權。若因混合之方式致買方之物品被認為是主要物品,買方應將此物品之共有權依其比例移轉予默克。買方應代表默克保管此新物品。

9.5 若默克依前述條款所取得之擔保,在未來可預見之期間內其價值將超過所擔保應收帳款金額之10%,買方得請求默克對超過前述比例之部分免除擔保。.

9.6 默克行使保留所有權之權利時,不因此免除買方履行合約之義務。產品於取回時之價值僅得抵銷默克對買方之應收帳款。第9條之規定不得被解釋為修改第3條有關產品毀損或滅失風險移轉之規定。

9.7 若買方在非通常業務運作之情況下出售默克保留所有權之產品,默克得撤銷此合約,特別是當此產品是在未經默克書面同意之情形下被設定質權或做為擔保品被轉讓。

10. 法令遵循

10.1 出口管制及禁運
買方同意本合約所規定之商品可能受交運國當地或美國出口管制法律之限制(特別是包括但不限於禁運及經濟制裁)。買方進一步同意因產品、目的地國家、其指定之最終用途及本交易當事人之身份,此類法律可能要求買方對於進一步移轉或再出口默克或其代理人所出口予其之產品,或移轉任何包括此產品之任何物品,須尋求及取得依該法律所核發之出口許可或授權。 若買方轉出口相關受管制商品,買方應負責決定其正確的出口類別及取得任何必要之出口許可或授權。為善意協助買方確認其發票上所載之出口類別及是否有適用美國出口管制法律之潛在可能,默克於買方請求時應提供(i)默克認為其所交付產品依當地及美國法令之類別,及(ii)產品原產地說明。買方同意賠償默克任何因違反有關出口進口法規、政府命令或違反任何條約所負之責任和費用,不論是否為國際性的。

10.2 若買方轉出口相關受管制商品,買方應負責決定其正確的出口類別及取得任何必要之出口許可或授權。為善意協助買方確認其發票上所載之出口類別及是否有適用美國出口管制法律之潛在可能,默克於買方請求時應提供(i)默克認為其所交付產品依當地及美國法令之類別,及(ii)產品原產地說明。買方同意賠償默克任何因違反有關出口進口法規、政府命令或違反任何條約所負之責任和費用,不論是否為國際性的。

10.3 電子廢棄物
若買方欲向默克購買電子器具,應適用下列條款:對於因產品所產生的廢棄物,買方同意依所有相關規定及特別條款,包括國家立法機關所通過,特別是與電子及電子廢棄物相關的立法,自行承擔任何的環境保護管理成本,及採取所有必要的環境保護管理作為。

10.4 歐洲聯盟化學物質及其使用安全規定(「European Community Regulation on Chemicals and Their Safe Use」,簡稱「REACH」)
若買方欲向默克購買化學品,應適用下列條款:買方瞭解並同意遵守所有歐洲聯盟化學物質及其使用安全規定(EC) No. 1907/2006之規範。若買方之使用依Reach第37.2條應更新化學品安全報告,或導致其他REACH所規定之義務時,買方應負擔默克因此所招致之相關費用。

10.5 資料保護
為管理買方的請求、主張、訂單或修復及持續雙方的關係,默克將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主要為聯絡人之姓名及營業地址)。某些這類資料處理行為是由Merck KGaA、其關係企業或外部服務供應商代表默克集團所為。這些公司可能位於世界各地,例如美國等歐盟以外地區。若有轉移個人資料,默克將確保遵守資料保護相關法令。此外,默克得依法令規定移轉這些資料給主管機關。當事人有權存取他們被默克處理的資料,或要求更新該資料。在資料保護法規所許可的範圍內,當事人亦得要求刪除或限制他們的資料。若需更詳細的資訊請至:www.merckgroup.com詳閱默克的安全與隱私權政策。

10.6 貪瀆法、美國海外貪瀆行為法及英國賄賂法
買方同意:(a)默克可能受美國1977年海外貪瀆行為法,詳美國聯邦法令大全第1495條及以下(簡稱「FCPA」)規範,及(b)默克受其他賄賂及貪瀆法令規範,包括但不限於英國賄賂法及本條款所涉及國家或地區之當地法令。依FCPA,支付或意圖支付任何有價財物給外國政府官員、政府僱員、公職候選人或政黨,或任何將支付或意圖支付有價財物給前述對象之個人或團體,以取得或保持交易,或獲得不正當之商業利益。買方進一步同意其瞭解FCPA、英國賄賂法及相關之當地賄賂及貪瀆法令,且不應進行或容許任何構成違反FCPA、英國賄賂法及相關之當地賄賂及貪瀆法令條款之行為,或使默克違反前述條款。

11.其他

11.1 準據法
除非另有明示同意,任何默克與買方間的合約應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且不適用其涉外法令適用法有關法令牴觸的相關規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約公約11.04.1980號亦不適用。

11.2 履約地
因買方與默克間合約之請求,以默克中華民國台灣總部登記地為履約地。

11.3 管轄地
雙方間爭議之管轄地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完整合意
本條款為雙方協議有關默克產品銷售及服務提供之最終、完整及惟一的陳述,並取代所有雙方於協議成立前或同時之瞭解或協議。

11.5 修改,書面格式
除非雙方於本條款另有協議,本條款之任何規定,包括本10.5條,其變更、修改及/或增加於雙方以書面同意後生效。

11.6 通知
除非另有明文規定,任一方依本條款應或得提出給他方之通知應以書面或電子格式為之,且應以預付運費紀錄遞送、特別運送或掛號方式送達至他方主要營業登記地址,或其所指定有關本條規定之地址。

11.7 可分性
本條款之個別條款嗣後全部或一部無效,不因此影響其他條款。此於本合約被發現有非有意之省略時亦適用。在法令許可之範圍內,最近似雙方當事人原意,或依本條款之意義及目的,若雙方當事人知道此無效或遺漏時意向之適當條款,將用來取代此完全或全部無效之條款,或補充此非有意之省略。

11.8 可轉讓性
訂單非經默克以書面明示同意,不得被轉讓或移轉,不論是全部或一部。

11.9 公開
任何提及默克、其關係企業、產品或本條款之行銷、促銷或其他宣傳材料,無論是書面或電子形式,均應在其被使用或發佈前取得默克同意。

11.10 機密性
買方未經默克書面同意不得揭露任何默克或其代理人為履行本合約所提供給買方的文件、圖示、圖解、計畫、設計、規格、機密資訊、技術、發現、製造方法等標示有機密專屬或類似字樣之資料(以下稱「本技術資訊」)給非買方人員之其他人。買方應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避免此本技術資訊被未獲授權之人取得,且除非為履行本條款或雙方合約所必須,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以其自身目的使用此本技術資訊,包括揭露默克本技術資訊或基於默克資訊之專利申請案,或以任何形式公開默克技術資訊。默克保留對所有此技術資訊之所有權,且於默克請求或本合約終止時返還或交付默克所有此類有形本技術資訊。這裡所稱「本技術資訊」不包括已公開於大眾或買方於無保密義務的情形下合法自其他管道取得,或於默克或其代理人揭露予買方前已為買方所知悉之資訊。

11.11 專屬權利
默克或其關係企業為某些專屬品牌、商標、商業名稱、圖案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之所有人。除非默克另有明示同意,不得使用默克或其關係企業之品牌、商標、商業名稱、圖案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或採用、使用或註冊任何與默克或其關係企業之品牌、商標、商業名稱、圖案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相似,易引起混淆或不確定之文字、語句或符號,或以任何方式對其造成損害或侵害,或暗示默克保證其他人之產品或服務。

11.12 求償權之放棄
任一方於任何時候放棄請求他方履行本條款任一規定之全部或一部,不構成此條款。

11.13 打字錯誤
默克得隨時更正其發票上之記載、文書或電腦錯誤。

11.14 獨立之當事人
本條款不得被認為於雙方當事人之間有合夥關係存在,或使一方成為他方之代理人,不論其目的為何。此外,任一方均單獨對其自身之行為、陳述、約定、履行、產品(指默克,在本條款有關產品規定之範圍內)及人員負責。

11.15 第三方
本條款並不賦予任何第三人對默克主張任何權利。

12. 特定條款

12.1 有關服務之陳述與保證
以下條款僅於買方自默克購買服務時適用。

12.1.1 除非雙方另行同意,服務由默克自行判斷於設備所在地、默克所在地或默克所授權之第三方所在地提供。若服務係於默克所在地或默克所授權之第三方所在地提供,且設備需送回默克所授權地維修或替換時,買方應負擔所有運送成本,包括保險費。若服務係於設備所在地提供,買方應:(i)提供默克一熟悉此設備之合格受僱人,其應於默克要求時提供履行服務之必要協助,(ii)提供默克服務代表(a)在其履行服務之必要範圍內進出其設施、(b)一合格及安全的工作區域,及(c)適當的電力供應。

12.1.2 默克提供買方所購買服務之義務及其本服務保證(如下述)不包括任何因下列情況直接或間接所致之設備故障或瑕疵:

12.1.2.1 不符合規格。

12.1.2.2 任何買方或其受僱人、承攬人或代理人的不當使用、竊盜、水流回滲或疏失,或其不當行為。

12.1.2.3 意外或運送相關損失。

12.1.2.4 與產品無關之電力故障。

12.1.2.5 因破壞、爆炸洪水火災氣候或環境因素所致之損害。

12.1.2.6 任何由非默克所准許之第三方所提供之安裝、維修、修改、升級、維護或其他服務。 於此情況下默克得向買方收取合理之差旅、受僱人、承攬人或代理人之工時(依表訂價格)及其他類似費用(若有)。

12.1.3 默克保證由其受適當訓練之合格受僱人或單方面選定之第三方代表,以專業及熟練的方式提供符合當時交易之工藝及材料平均水準之服務(「本服務保證」)。除此之外,默克未提供任何其他明示或暗示的保證。默克違反本服務保證時應適用下列條款:

12.1.3.1 雙方同意以由默克及時重新履行構成或引起違約部分之服務做為賠償。

12.1.3.2 若(i) 不可能重新履行、(ii)默克未能及時完成重新履行或(iii) 重新履行將導致默克承擔不合理之成本,雙方同意在第7條之範圍內,由默克承擔損害賠償及費用做為惟一之賠償,包括返還買方因此部份服務所支付之價金。

12.1.3.3 若有不可抗力之情形時,應適用第8條。

12.1.3.4 本服務保證之有效期間為12個月,自默克完成個別部分服務、買方得知此事由,或買方因重大過失致應得知卻未得知此事由之當年度年底日起算。

12.1.3.5 若買方向默克購買服務係代表第三人、與第三人所有之產品有關,或產品位於第三人之建物內時,買方陳述並保證其已取得適當之法律上授權,得代表第三方購買此服務。買方應賠償默克、其關係企業(包括默克及任何其掌握多數控制股權之實體)、受僱人、代理人及代表因默克提供任何服務遭致任何第三人請求賠償損害、損失、成本或費用(包括律師費)。

12.2 製程方案產品及系統
若買方向默克製程應用處(「PROCESS SOLUTIONS BUSINESS UNIT」)購買硬體產品或系統,此購買及銷售應適用默克對此系統所提供報價單所載之加工產品銷售條款。若此加工產品銷售條款未能有效被包括至雙方間之合約關係時,此系統購買及銷售應適用本條款。

12.3 軟體授權條款
若買方自默克取得軟體授權,包括因購買任何產品及其內嵌、安裝或其他關於所購買產品關之軟體或韌體(此媒介上之軟體及其他軟體或韌體合稱「本軟體」),應適用下列條款。

12.3.1 默克授予買方以目標碼方式(object form)使用默克提供予買方可讀取電腦媒體上之本軟體複本之權利及許可。

12.3.2 本軟體及相關著作權為默克、其關係企業及/或其供應商及關係企業所有,且其全部或各自之著作權不因買方使用本軟體而移轉予買方。非經默克書面同意,本條款之授權不得移轉予任何人。若買方將本軟體連同其所購買之相關硬體一併銷售予第三人時,此同意於下列情形下不得予以保留:(i)買方並非出租賃本軟體、(ii) 買方於銷售前刪除本軟體之全部複本,及(iii)該第三方同意遵守本授權條款。

12.3.3 本軟體受各相關國家著作權法及國際條約保護,買方不得自行或使任何人為複製,除非買方有權:(i)買方使用本軟體依其目的有製作複本之必要,如更正錯誤、(ii)為備份或存檔之目的複製本軟體,並將本軟體移轉至備份電腦以防電腦故障,或(iii)於進行安裝、顯示、執行、傳輸或儲存本軟體時,觀察、研究或測試本軟體之運作,以確定本軟體之基本原則及概念。

12.3.4 買方應(i)僅以使用其所購買之產品,或於本軟體所被提供之應用範圍內,使用本軟體、(ii)不得自行或同意對本軟體為逆向還原工程、拆解、反編譯、修改或改編,或將本軟體與其他軟體結合,但買方為取得原先未知之達成本軟體與其他軟體協同工作所必要之資訊則不在此限。(iii)不得違反美國境外資產控制規定(「United States Foreign Asset Control Regulations」)或其他相關進出口管制法令而移動本軟體。

12.3.5 買方並瞭解其使用本軟體應受默克提供予買方之任何第三人授權合約條款或通知,及本軟體所包含軟體或韌體之第三人所有權人或供應商權利之限制,且其買方應遵守默克所事先提供之此類第三人授權合約條款及權利。

12.3.6 第11條第2項第4款有關系統之有限責任亦適用於本軟體(包括一切責任限制及保證責任之免除等),此外無任何其他明示或暗示之保證。

12.3.7 未能遵守任何本條之規定將導致買方使用本軟體之權利被終止。於此權利被終止後,買方應返還默克其所提供之磁碟,及該磁碟與其他本軟體之任何複本。

12.3.8 任何買方嗣後自默克或其關係企業所取得本軟體之替換、修理或升級亦受本條款之規範,無論買方於收到此替換、修理或升級時本條規定是否有被提及。但若替換、修理或升級是連同其他的授權合約一起被提供,且該授權合約規定其條款明確取代本條款者,不在此限。任何升級之保固期均為自買方收到時起一年。任何此類替換、修理或升級之價格及付款條件均依其被提供時雙方所同意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