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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通用条款与条件

Rev. August 2021

1. 适用性

1.1 本销售条款与条件(“条款”)、附带或引用本条款的任何销售文件以及补充条款(如有)构成默克化工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或其关联方(“卖方”)与买方(“买方”)之间关于买卖销售文件所载明的产品(“产品”)与服务(“服务”)的完整协议(“协议”)。“销售文件”系指卖方在买卖过程中提供的打印或数字形式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报价单,账单,确认、认可或接受订单的文件(“订单确认书”)和装运文件。如双方已签署了适用于销售特定产品和/或服务的合同,则与本条款不一致的部分,以该等合同的条款为准。

1.2 本条款优先于任何买方条款,无论该等条款为何时提供。履行买方订单不构成对任何买方条款的接受,亦不应当视为对本条款的修订或变更。

1.3 特定产品和服务可能受限于本条款未包含的额外条款(“补充条款”),当适用时,补充条款可在销售文件或卖方网站中被引用或提供,或由卖方按需提供。

1.4 卖方与买方之间的协议于卖方确认、认可或开始履行买方订单时被订立。未经卖方的明示书面同意,买方不得修改或取消协议。修改或取消行为可能需要买方支付卖方因此产生的特定费用。除非卖方同意的情况下,特定产品(例如诊断试剂(如有);冷藏或冷冻产品;定制产品或特殊订单)的订单均不得取消。

2. 交付与履行

2.1 卖方提供的交付日期不具有约束力,交付时间不具有关键性质。卖方不对任何迟延、运输途中的丢失或损坏负责。

2.2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产品将使用卖方标准的包装与装运方式进行装运,并就此收取一定费用。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或订单确认书中另有规定,产品交付应当采用CPT术语(国际贸易术语2010年版)交付至买方指定地点,运费应当由卖方预付并添至其向买方开具的账单中,且产品所有权(不包括任何软件)将在到达目的地时转移至买方。

2.3 卖方可自行决定对产品进行部分装运并立即开具相应账单。无论装运系对买方订单的整体或部分履行,买方均应当为已装运的部分付款。

2.4 对于特定产品,卖方保留 (a) 要求采购全部批次的权利;及 (b)在卖方视为必要的范围内,自行决定在任何或全部客户(包括卖方关联方和经销商)之间分配供应的权利且无需承担可能因此导致任何未能履行之责任。

2.5 卖方应当决定服务的地点。如在卖方场地或卖方授权的第三方场地提供服务,买方应当负责任何装运和运输费用,包括任何保险费用,如适用。如在买方场地或买方控制的其他场地提供服务,买方应当 (a) 在关于提供服务的一切事项上与卖方合作,并在合理必要或被要求时,提供进入场地与设施的通道,包括安全作业环境;(b) 及时提供任何要求的材料、指示、信息、批准、授权或决定(“信息”);及 (c) 确保该等信息在实质上完整、准确。

3. 产品使用

3.1 买方应当 (a) 遵守卖方提供的所有指示、限制、规格、使用说明或使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数据、产品信息、安全数据表、限制使用信息和标签(“使用文件”),并 (b) 正确测试、使用、制造和推广产品和/或与产品共同生产的材料。

3.2 买方认可,除非使用文件中另有明确规定,产品未经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商业或其他任何用途方面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测试。买方自行负责办理以下事项:(a) 取得关于产品使用的任何必要知识产权许可,(b) 遵守一切适用的监管要求和被普遍接受的行业标准,及(c) 进行一切必要测试和认证,包括预期目的适合性测试和认证。

3.3 如适用的使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使用标签证书,表明产品仅为研究目的提供和销售,则买方从未从卖方处获得任何明示或默示授权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该等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用于体外诊断目的、用于人类或动物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或化妆品或用于商业目的。除非卖方另行书面同意,买方不得为任何目的营销、分销、转售或出口产品。

4. 不合格产品的检验和拒收

4.1 买方应当不晚于在收货后五(5)日内检验产品(“检验期”)。除非买方在检验期内书面告知卖方任何不合格产品,且如要求,提供证据或其他文件,则买方将被视为已经接受收到的产品。“不合格产品”仅系指交付产品或其数量不符合订单确认书中规定的已交付产品。

4.2 如依据第4.1条进行了告知,卖方应当自行决定 (a) 用合格产品更换该等不合格产品,或 (b) 退还该等不合格产品的价格,或在部分交付的情形下,调整账单以反映实际交付数量。卖方保留检验产品的权利。买方认可并同意,上述规定的救济措施为不合格产品交付的排他性救济措施。

4.3 如授权,任何退回应当按照下述第8条处理。

5. 价格与付款

5.1 买方应当按照卖方提供的价格向卖方购买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有效报价单中的价格或截至适用订单确认书之日有效的公开价目表中的价格。如产品装运前价格上涨,则协议应当被解释为如同上涨后的价格原本就规定在其中,且卖方应当按照该等价格向买方开具账单。

5.2 所有价格不包括任何政府机关或准政府机关就买方应付的任何款项而征收的任何种类的一切销售税、使用税、特殊消费税、关税、进口税、海关税费以及其他任何类似税金或费用。买方应当对一切该等税金和费用负责;但前提是,买方不应当对任何向卖方收入、营业收入、毛收入、人员或不动产或其他资产征收的或与之相关的税费负责。

5.3 除非在订单中另有约定,买方应当在发票日起三十(30)日内将一切账单金额支付至规定的银行账户或另行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订单中约定的付款条件是预付或者买方的剩余信用额度小于订单总额的,买方应当于收到卖方的付款通知后十(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否则,在不影响卖方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卖方有权调整库存或发货计划,或直接取消订单。

5.4 买方应当按照以下较低者就所有迟延付款支付利息:(a) 按照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百分之八(8%)的年利率,或 (b) 适用法律项下允许的最高利率,按天计算并按月复利计息。买方应当补偿卖方为收取任何迟延付款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除本条款或法律项下可获取的所有其他救济措施外,卖方可以不通知买方而推迟或取消产品的交付和/或服务的履行,并可以自行决定变更任何未交付产品和/或未履行服务的付款期限。

5.5 买方不得以抵销与卖方的任何索赔或争议为由扣留任何到期应付款项。

6. 软件与使用文件的许可条款

6.1 如卖方向买方提供或许可任何软件或使用文件,包括与任何产品或服务一并提供或与之相关的软件(“软件”),则随该等软件或使用文件一并提供的条款应予以适用。如未有条款一并提供,则应当适用本条款,包括第6条。

6.2 卖方授予买方使用卖方提供的软件和使用文件副本的权利与许可。除非该方书面同意遵守本条款,本条款项下授予的许可权不得转让予其他方。在任何情形下,与任何产品或服务一并提供或与之相关的软件不得离开该等产品或服务而被单独转让。

6.3 软件、使用文件以及相关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归卖方、卖方关联方和/或特定供应商或其关联方所有,软件、使用文件或相应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不得转移给买方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买方理解,其对任何第三方软件的使用将受限于且其将遵守任何适用的第三方许可协议或通知的条款以及软件中所包含的软件或固件的任何其他第三方所有权人或提供方的权利。

6.4 买方应当 (a) 仅与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一起使用或为其目的使用软件与使用文件或为其所提供的使用范围内之目的使用软件与使用文件,(b) 不得导致或允许对软件的任何反向工程、拆卸、反向编译、修改或改编或将软件与其他任何软件相结合,或 (c) 不得违反美国外国资产管制规定或其他适用的进口或出口管制规定将软件移至任何国家。

6.5 任何软件的替换、修复或升级应当基于本条款项下相同的限制及其他规定而提供,除非该等替换、修复或升级系依据某一单独许可协议提供。任何该等替换、修复或升级均应当按照卖方规定的价格和付款条款予以提供。

7. 有限保证

7.1 卖方向买方保证,产品将在以下期限内(以较短者为准)符合卖方公开的规格:(a) 自产品装运之日起一(1)年内,或 (b) 剩余保质期或产品到期日前的期限。

7.2 卖方保证,将按照类似服务所通常认可的行业标准以专业、熟练的方式履行服务,且卖方将充分调动资源遵守其在协议项下的义务。关于卖方违反本条款项下义务的任何索赔应当在履行适用服务后九十(90)日内提出。

7.3 卖方保证,软件(包括其任何升级)将自交付之日起一(1)年内实质上符合公开的规格。

7.4 除上述规定的保证外,卖方不对其提供的产品(包括对其的任何使用)、服务、软件或任何技术协助或信息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包括 (a) 适销性保证;(b) 适用于某一特定目的的保证;或 (c) 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保证;无论该等保证是否依据法律、在交易过程中、在履行过程中、依据贸易惯例或以其他方式被明示或默示作出。卖方关于产品使用、挑选、应用或适合性的任何建议不得被解释为明示或默示保证。

7.5 上述规定的有限保证不会得到适用,除非:(a) 买方一经发现立即向卖方发送关于缺陷的书面通知;(b) 如适用,卖方被给予合理机会审查相关产品、服务或软件;及 (c) 缺陷被卖方核实。

7.6 如发生以下情形,第7.1条规定的有限保证不会得到适用:(a) 因违反第3条项下的义务而导致缺陷;(b) 出现任何未经授权的产品安装、维修、更改、升级、维护或其他修理行为;(c) 正常磨损或缺乏适当维护而导致缺陷;或(d) 超过适用的使用文件规定的保质期或到期日使用产品。

7.7 如设备故障或缺陷系由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则第7.2条规定的有限保证不会得到适用:(a) 不符合使用文件;(b) 买方、其承包方或代理方的任何滥用、盗窃、水回流、过失或不当行为;(c) 意外或装运相关损失;(d) 电器故障;(e) 恶意破坏、爆炸、洪水或火灾、天气或环境条件;或(f) 任何未经授权的安装、维修、更改、升级、维护或其他修理行为。如该等限制适用,但卖方自行决定重新履行适用服务,则可以向买方收取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和卖方员工、承包方或代理方的任何工时费(按照列表费率)。

7.8 第7.3条规定的有限保证不适用于因以下原因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缺陷:(a) 买方违反第6.4条;(b) 买方未能及时安装所需更新;或 (c) 买方或第三方系统或网络运行。

7.9 受限于本条规定的条件,包括第7.1、7.2和7.3条规定的时间限制,卖方应当自行决定 (a) 对于产品或软件,维修或更换产品或软件(或其缺陷零件),如卖方无法维修或更换,卖方应当退还该等产品、软件或其零件的价格;或 (b) 对于服务,重新履行适用服务或按照合同费率按比例退还该等服务的价格。上述规定的救济措施应当为买方单独且排他性的救济措施,且为卖方就其保证的任何违反而承担的全部责任。

8. 退回

未经卖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买方不得退回产品。卖方保留在买方场地检验产品和/或要求处置以替代退货的权利。所有退回必须符合卖方的指示,因买方原因引起的退货,卖方有权按照货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20%)收取库存重建费(不足人民币二百(200)元按人民币二百(200)元收取)。特定产品(例如诊断试剂(如有);冷藏或冷冻产品;定制产品或特殊订单)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退回。退回产品的所有权应当自其在卖方指定设施处被接受时转移至卖方。任何被退回的产品必须使用其原有包装、贴有原有标签,并在外观和内容上未作改变。

9. 责任限制与补偿

9.1 针对因以下情形产生的、买方或其他方的人员或财产损失、损害或伤害,买方承担一切风险与责任:(a) 产品或软件运输、储存或使用,包括因买方对产品或软件的具体使用行为导致的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侵权,和 (b) 任何服务提供或使用。如卖方对其义务的履行因买方、其代理方或分包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受阻或迟延,卖方不得被视为违反其义务或以其他方式被视为需就买方或其他方(视情况而定)承担或蒙受的、直接或间接地因该等受阻或迟延所产生的任何成本、费用或损失而承担责任。

9.2 买方应当补偿并使卖方、其关联方、其各自代理方、雇员和代表免于承担下述一切索赔、损害、损失、支出和费用(包括律师费):(a) 因运输、储存、销售或使用产品产生或与之相关;(b) 因买方违反协议而产生,和/或 (c) 因买方、其关联方或其各自代理方、雇员、合作方或分包方的过失、鲁莽或不当行为而产生。

9.3 除非本条款另有明确规定,针对因产品(包括产品的销售、运输、储存、故障、使用或经销)、服务提供或软件许可产生的任何索赔、损害或损失,无论基于何种责任理论,包括但不限于保证、过失或严格责任,卖方均无需对买方或任何人士或实体进行赔偿或承担责任。此外,对于任何种类的偶发的、因果性的、间接的、惩罚性的或特殊的损害,卖方不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丧失责任、在制品丧失责任、收益或利润丧失责任、替代设备、设施或服务成本责任、停机成本责任或买方向第三方承担的任何责任。卖方在本条款项下的全部责任不得超过产品或服务的购买价格或所涉软件的许可费。

10. 法律合规

买方应当遵守一切适用法律、法规和法令,包括但不限于与以下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法令:出口管制、制药、化妆品与食品制品、电气或电子废物、化学物质引进或生产和使用、管制化学品(例如:《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以及贿赂行为和腐败行为(例如:《反海外腐败法》和《英国反贿赂法案》)。买方应当维持一切所需许可、允许、授权、同意和批准有效。买方应当就其在本条款项下产品的购买遵守所有适用出口和进口法律,为受到该等法律管辖的一切装运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如任何政府机关对产品施加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或任何其他处罚,卖方可以终止协议或中止交付。

11. 终止

除本条款项下规定的任何其他救济措施外,如买方存在以下行为,卖方可以立即经书面通知终止协议:(a) 款项到期时未能支付任何款项;(2) 未曾以其他方式整体或部分履行或遵守本条款;或 (c) 资不抵债,提交破产申请,为债权人的利益进入或已经进入与破产、接管、重整或转让有关的程序。

12. 保密信息

卖方向买方披露的一切非公开、保密或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规格、样品、样式、设计、方案、图纸、文件、数据、业务操作、客户名单、定价、折扣或优惠,无论以口头方式披露或以书面形式、电子或其他方式或媒介披露或获取,且无论是否被注明、指定或以其他方式识别为“保密”,均具有保密性,除非经卖方事先书面授权,买方不得为其自身目的披露或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披露或基于该等保密信息提交任何专利申请。经要求,买方应当立即返还或销毁从卖方处收到的一切文件和其他材料。卖方应当有权就本条的任何违反申请禁令。本条不适用于以下信息:(a) 存在于公共领域;(b) 在披露时已为买方所知;或 (c) 买方以非保密方式通过第三方合法获取。

13. 不可抗力

如果履行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受阻或被迟延,在受影响的程度内任何一方均不会构成对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的违反(付款义务除外)。“不可抗力事件”应当包括超出一方合理控制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例如:洪水、地震或风暴);战争或恐怖主义行为;内乱或暴动、传染病或流行病(例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设施或材料损毁;火灾或爆炸;劳工骚乱或罢工;任何政府、管理机关、司法机关的法律、法规、政令或命令;禁运,原材料或劳动力短缺;设备故障;公共设施或公共运输工具故障。声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将书面通知另一方,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并亦将通知另一方任何该等事件的停止。声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将尽商业合理努力补救、移除或削弱该等事件及其影响。不可抗力事件一旦停止,任何已中止的义务或责任将立即恢复履行。

14. 其他

14.1 不弃权。卖方对协议任何条款的放弃均不得生效,除非明确以书面形式作出。对协议中任何权利、救济措施、权力或特权的未能行使或迟延行使不得导致或被解释为对此的放弃。

14.2 转让。未经卖方事先书面同意,买方不得转让其在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亦不得委托履行其在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违反本条款的任何所称转让或委托无效。任何转让或委托均不得免除买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任何义务。

14.3 双方之间的关系。双方之间的关系是独立的合同关系。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均不得被解释为在双方之间建立任何代理、合伙、联营或其他形式的合资企业、雇佣或信托关系,且任何一方均无权以任何方式为另一方缔约或约束另一方。

14.4 无第三方受益人。协议仅为双方及其各自承继方和经允许的受让方之独有利益,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均无意或应当授予任何其他人士或实体任何法律或衡平法上的任何性质的权利、利益或救济。

14.5 公开与名称使用。未经卖方事先书面同意,买方不得 (a) 在任何书面或电子形式的推广、宣传或其他公开材料中提及卖方、其关联方、产品或服务,或 (b) 使用卖方或其关联方拥有的专有品牌名称、商标、商号、标识和其他知识产权。

14.6 管辖法律与管辖地。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任何准据法或冲突法规定或规则)管辖并据之解释。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法律诉讼、行动或程序应当被提交至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依据届时有效的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作出有约束力的仲裁,每一方不可撤销地服从该等仲裁机构对任何诉讼、行动或程序的排他性管辖。

14.7 通知。除非双方对此另有约定,本条款项下所需的任何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通过可跟踪的快递服务或挂号信或确认邮件发送至另一方的登记地址或业务主营地址或收件方指示的其他该等地址。

14.8 可分性。如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在任何司法辖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该等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不得影响协议其他任何条款或规定,或导致该等条款或规定在其他任何司法辖区无效或不可执行。

14.9 存续。协议的任何终止或到期后,本条款规定依其性质应当在其有效期外适用的将继续有效,包括但不限于第3、6、7、9、12、14.6和14.9条。

14.10 修订与变更。除非本条款另有规定,协议仅可通过书面方式并经每一方一名授权代表签署的方式进行修订或变更。

14.11 数据保护。买方将为履行其在协议项下的义务以及与卖方之间的持续业务管理而向卖方要求、处理和使用个人信息(如联系人姓名和营业地址)。买方的处理活动应当遵守中国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其之后的修正案、《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以及之后的修正案。